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02]6号2002年1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内收入划分问题。为推进所得税分享改革进程,按照维持区内各级政府现有利益格局基本不变的原则,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的收入暂作如下划分:
(一)中央下划我区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银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税地方分享部分,暂时全部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
(二)除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仍按原收入级次划分,按中央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属自治区各级财政。
二、盟市上划基数计算问题。以2001年为基期,按盟市所得税及中央规定的分享比例计算,盟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盟市2001年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作为基数返还盟市。如果盟市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达2001年数额,自治区将扣减对该盟市的基数返还。
三、自治区将逐步调整和完善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做法。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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