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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威海市
  •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1〕53号
  • 【发布日期】2001-12-29
  • 【生效日期】2001-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威海市区和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市区范围内的无地(人均土地低于0.1亩)农业户口居民,按照实际合法住房所在地,统一登记为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按城市化要求编制、安装住所门楼牌。

二、本通知所称“威海市区”,其范围为威海城市建成区及环翠区的张村镇、孙家疃镇全部,温泉镇镇驻地向西至江家寨以北部分及崮山镇五渚河以西部分。荣成、文登、乳山三市的“市区”范围由各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准许在威海市区落户:

(一)本市公民已在威海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二)在威海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市内公民购房面积达到75平方米以上或一户购房款达到15万元以上的,市外公民购房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或一户购房款达到20万元以上的;

(三)为我市招商引资100万元以上的;

(四)在威海市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以上的;

(五)在威海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20万元以上的;

(六)一年内向威海市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3万元以上,或两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三年内纳税累计超过7万元的;

(七)威海市区私营企业连续三年接收城镇失业人员20人以上就业,并保证工作稳定、工资按时发放的;

(八)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威海市区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员;

(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配、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或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公民,大专以上或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有招聘接收单位的市内公民。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条件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本人及内陆直系亲属,也可在威海市区落户。

符合上述条件拟迁入落户的人员还必须无刑事犯罪和邪教活动记录、无严重传染性疾病、迁入后生活有保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市外迁入人员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对来我市投资数额较大的申请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迁入条件。

四、威海市外居民申请“农迁户”落户的,除正常“三投靠”外,原则上不予办理;确系到农村承包土地、山岚20亩以上,或承包海域、滩涂50亩以上,或投资1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购置厂房、机器设备的,准许本人及直系亲属到所在农村落户。

五、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市区和中心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迁入落户的条件可适当低于威海市区的条件。

六、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户口迁移。公安机关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七、凡符合落户条件经批准迁入威海市的公民,必须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暂无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工作单位、经营场所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区域落户。省外迁入者应报威海市公安局核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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