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 开发基金等几项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
开发基金等几项有关政策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调整黄金开发基金等几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黄金开发基金等有关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黄金开发基金由每两300元,改为200元以后,其使用范围和分配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独立黄金矿山部分,每两40元的黄金开发基金,按省20元、地(市)和县各10元的比例分与给省、地(市)、县黄金管理部门。这项资金除用于必要的公用性开支(包括机关经费、外事经费、部门教育经费和奖励等)外,绝大部分应用于地方黄金生产发展。
(二)有色金属矿山产金部分,每两40元的黄金开发基金按省20元、地(市)和县各10元的比例分配给省内各级有色金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用于黄金生产发展。
二、规定分配给省内的黄金留成外汇额度,其中30%按省规定的“外贸出口补亏价”折算为人民币,核拨给县政府使用,如县上发展黄金生产需要外汇额度,经省黄金公司审查,报省计委批准优先使用。这部分资金和留在省上的70%外汇额度所调剂的人民币,应主要用于发展和支持黄金生产建设。
三、每两100元的价外补贴的分配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独立黄金矿山部分,国家、省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各10%,县政府70%。
(二)有色矿山产金部分,地、县及省属有色矿山也按上述比例办理;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矿山产金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国家、省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各10%,县政府20%,其余50%分配给有色金属总公司和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具体分配比例另定。
四、黄金价外补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黄金价外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各级政府和黄金、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严格管理,切实用于发展黄金生产以及与发展黄金生产有关的项目开支(包括用于黄金清理整顿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鉴于上述政策已较多的照顾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各产金地(市)、县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黄金企业摊派和提取其费用,以保证我省黄金生产和建设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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