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4〕3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9
- 【生效日期】2004-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安全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安全的通告
(渝府发〔2004〕39号)
为了全面深入地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提升和维护我市旅游整体形象,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出游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在新时期开展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大旅游工作格局,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落实整顿、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二、要继续坚持和加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交通、港航、安监、质监、物价、卫生、文化、园林、林业、财税等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的依法监管和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等旅游经营活动,整治和规范超范围经营、恶性削价竞争、坑蒙欺诈旅游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取缔“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及封建迷信活动,坚持不懈地净化我市旅游市场。要充分发挥各级旅游质监执法队伍的作用,建立高效有序的旅游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机制,建立规范的旅游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类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审批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旅游组接团业务。严禁非出境游组团社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严禁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禁止发布超范围旅游经营广告和虚假广告,禁止旅行社门市部独立开展旅游经营业务;不得聘用非导游(领队)人员带旅游团,不得以“零负团费”低价招徕、欺客宰客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要严格履行旅游合同,不得随意改变旅游团队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收取回扣等违规行为。
四、本市旅游车辆和长江三峡国内旅游船的营运资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共同审批。其营运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未经批准,任何社会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以旅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承接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租用非旅游车辆和船舶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船的航班、发航时间及停靠景点安排应充分考虑游客的游览需求,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统一安排。
五、大力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各级旅游协会要组织企业制定执业诚信公约,建立企业间的诚信经营机制和旅游经营者及服务人员的信誉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市内各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使旅游消费内容真实、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自主选择、明白消费;加强旅游诚信宣传和社会监督,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降标降等、哄抬物价和强买强卖等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旅游区(点)门票价格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变相涨价和擅自提价。
六、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必须把保障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旅游经营单位都要建立起由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挂帅的旅游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旅游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大型节庆活动安全工作的严格审查,对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者,要坚决停办;要加强对蹦极、攀岩、漂流、速滑、大型游艺机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车、游船、索道、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和群死群伤的娱乐场所等安全关键部位的重点督查,坚决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违反上述规定者,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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