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皖政〔299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区服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为加快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社区服务业逐步培植成新兴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展第三产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导向,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的原则,把社区服务业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各市所辖的区、每个县级市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85%的街道、县城镇也要兴办(改建)一所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居委会普遍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形成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便民利民型、公益型和福利型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共同参与,门类齐全,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
今后5年内我省社区服务按照前3年打基础,求发展,后2年上规模、上水平的运作思路,培育典型,全面铺开;把社区服务业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结合起来,在全省初步形成以社会投入为主体,实体化、产业化运营为支柱,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快社区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和队伍建设
坚持国家支持,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采取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社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壮大社区服务专职队伍。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使市、区、街、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系列,75%的城区和90%的街道要有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中心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逐步实现市、区、街道、居四级社区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微机联网,形成配套齐全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要走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之路,五年内80%以上的社区服务业要完成向实体化、产业化的转变,尽快成为具有较强活力的重要行业。
要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据辖区内下岗再就业工作实际,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与教育、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利用属地教育机构、科研单位的优势,开展切实可行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直接吸纳和通过中介间接安置下岗职工。
三、积极扶持,加大投入,优化社区服务外部发展环境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逐步实现社区服务工作制度化。管理法制化,真正把政策引导、行政监督。目标管理落到实处。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对社区服务中心(站)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社区服务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各级民政部门认定下发。
(二)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幼儿园、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等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适当给予优惠照顾。属于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服务用房,房租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扶持兴建的社区服务用房,房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产权单位在中准价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三)对为社区服务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人数占上年未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2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社区服务所作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指导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网点,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结构调整。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区、街、居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基本卫生服务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六)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新建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产权属当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成立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公用房交居民委员会使用。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使用公共设施。对旧城区确无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插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七)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为发展非国有经济做好人才人事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8〕40号)办理。对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从事社区服务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属于物价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服务项目,物价部门要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的服务对象,建立标准有别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对老弱病残等福利性的服务价格实行优惠。
(九)“十五”期间全省省辖市中的区和每个县级市都要改造(或新建)一所区(市)级社区服务中心。各地要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省每年选择若干个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由省计委以社区服务项目列入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计划,并用三产引导资金给予适当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社区服务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区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扶持,且专项资金数额逐年增加。各市、区财政也要拨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区服务中心及网络建设。
四、加强领导,协作配合,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加强全省社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社区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机构,并把社区服务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部署社区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司其职。各地要继续抓好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居委会的活动,通过典型引路,做到点面结合,促进共同发展。全省现有社区服务示范城区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社区服务向深层次、高水平发展,争创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要每年将社区服务组织机构、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程度等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要充实人员,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促进社区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充分挖掘社区内现有资源,积极利用破产。转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社区内的医院、幼儿园及其他事业单位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巩固壮大社区服务阵地。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的内部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广泛吸纳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加入到社区服务行列,同时加强岗位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服务质量的普遍提高。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参与意识。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关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出台相应办法,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社区服务工作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用以指导社区服务业的实践,推动社区服务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社区服务,提高社会全体成员对社区服务的认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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