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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放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19号
  • 【发布日期】2000-04-12
  • 【生效日期】2000-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放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放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0〕19号2000年4月12日)

现将《关于放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放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

切实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21世纪全面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在充分调动我省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吸引大批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现就放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创新,切实放开搞活现有专业技术人才。
1、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以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制度。打破身份、资历、所有制界限,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对转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对其他已实行全员聘用制全面实行竞争上岗的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只进行结构比例管理,不再实行指标控制。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以岗定酬。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国家和单位技术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被其他单位兼职聘用,有偿从事技术性工作。
2、改革职称制度,建立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的专业技术水平社会评价机制,促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各级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及其他人才社会评价中介组织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坚持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客观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把申报权交给个人,评审权赋予社会,聘任权留给单位的职称评聘管理模式。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实行准入控制,加强注册管理和执业监督。
3、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改革传统的绝对指标控制方式,建立工资总额相对比例宏观调控方式,使各单位工资总额的增减与本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内部分配上,采用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系数工资制、目标工资制和工效挂钩等多种形式,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的结合。鼓励技术要素以工效挂钩、技术承包、利润分成等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
4、保障高层次人才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最低福利标准等制度。对国家“两院”院士及在国际国内领取的学术、技术创新人才,在岗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补充养老保险、人身保险、住房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等制度。条件具备的单位,可对高级专业人才的管理人才试行年薪制。要依据政策和法律,保障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兼职收入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逐步提高生产科研重点岗位、农技推广一线及边远山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津补贴标准,以稳定一线专业技术骨干。

二、实行政策倾斜,增强加快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力。
5、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各类省部级专家;(4)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5)外国高级专家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6)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7)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6、坚持引人与引智并重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引进智力特别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要面向海内外定期公布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聘请国外、省外高级人才担任或兼任我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咨询专家和顾问,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鄂讲学、咨询、承担科研项目和自主择业,从事博士后研究、进行科研合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在鄂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和转让、转化科研成果。有关方面要简化留学人员再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7、留学人员来鄂投资兴办高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依托各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留学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可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其企业不受员工人数、高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等条件的限制;其以科技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作为投资股份的,可按本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8、对来鄂和在省内异地自主择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工作准入制度,一旦被用人单位正式接受,即可办理调入或录(聘)用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简化手续,从优从快解决被调或录(聘)用对象及其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未成年子女的入户、入学、入托等事宜。对自愿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民营科技实业工作的,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在政策上与在国有单位工作的技术人才一视同仁。对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免费人事代理,从而引导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向非国有单位流动,为我省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9、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努力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对来鄂定居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限制,及时按本人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对短期来鄂开展科研、讲学活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改善用人环境,营造加快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
10、充分发挥中央在鄂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力量的优势,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加强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在重点稳住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科技队伍的同时,放手让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市场创业,推动全省科研院所尽快实行企业化转制,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改变应用研究中存在的重论文、轻开发的现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加速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步伐。
11、大力培育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以国家级人才市场为龙头,以省级区域性和专业性人才市场为骨干,全方位、多层次,功能齐全、动态开放的湖北人才市场网络体系。要加大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化配置的力度,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才交流会、用人单位招聘及个人应聘等环节的管理,以确保人才的自主选择、双向选择和有序流动。积极开展人才评价业务,扩大人事代理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
12、建立“湖北省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基金”。从省财政、企业、社会、个人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科研资助、成果转化。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创建巨大经济效益,为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13、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把技术创新和人才发展规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破除一切束缚放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条条框框,加快用才、留才、引才工作步伐。
1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不断发展。要加强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先进典型的宣传报导工作,弘扬创新人才和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突出业绩和奉献精神,真正营造出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共同为我省加快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创造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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