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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检查落实国家和 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8-24
  • 【生效日期】198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检查落实国家和 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检查落实国家和
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年8月24日苏政发〔1989〕94号)

为了有效地鼓励外商前来投资办企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下半年先后制订了鼓励政策和办法,各地认真地组织贯彻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促进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有些地方对有些政策规定仍没有完全落实,造成企业困难,引起外商不满,提出了意见。尤其是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事件后,一些国家的反动势力乘机造谣挑拨,采取所谓“制裁”措施,企图对我造成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消除外商顾虑,真正创造一个较好的投资环境,以进一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就特别需要正确执行政策,努力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事实挽回信誉,扩大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和小平同志关于对外开放工作的讲话精神,增强外商前来投资办企业的信心。对国家和省的鼓励政策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各地、各部门都必须立即组织一次检查,现场办公,务求落实,以重对外信誉。对于存在的矛盾,应当内部组织研究处理办法,决不能影响国家和省的对外信誉。

二、必须切实贯彻已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务院《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86〕181号文件),各地、各部门都要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凡与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纠正。
要着重解决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用水、用电量,要列入当地计划,保证优先供应,实在紧张时也只能削减其他方面的供应量。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一律不再收取。对于按合同订明由当地供应的原辅材料,当地有关物资部门应当列入统一供应计划,在可供总资源中优先安排供应,按国营企业同等价格计收。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在本省境内其食、宿和市内交通等费用,凭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企业的工作证明,同国内人员同等价格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可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包括外汇贷款),银行根据企业偿还条件,在可用贷款资金中应当优先予以安排,以确保其正常周转。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明文规定外,各个地方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收取和摊派各种名目的费用。

三、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落实工作的情况于九月十五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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