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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严禁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和使用非法 有价证券购买商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4-06
  • 【生效日期】1981-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严禁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和使用非法 有价证券购买商品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严禁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和使用非法
有价证券购买商品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4月6日)

一九六二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中指出:“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的内部票券,是国家法律不能容许的。这种做法,不仅会造成国家金融的混乱,影响人民币的威信,而且会造成营私舞弊,给坏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坚决制止。”但是,近据西安市、宝鸡市及宁强县等地人民银行报告:一些企业单位通过印刷厂,将自制模仿人民币式样的标示不同面额的票版,大量印制内部“核算券”或“购货券”发给职工,到他们事先联系好的商店选购衣物等生活日用商品。这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核算券”和印制使用非法有价证券购买商品的作法,是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一些单位印制使用有人民币面值的“购货券”,不仅违犯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的规定,而且往往是用来作为滥发奖金、津贴、劳保用品,逃避银行监督的一种手段,必须严格禁止。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各种票券。今后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制和使用内部“核算券”,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批准。不许各种内部票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单位现在使用的内部“核算券”,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模仿人民币式样和不注明用途的现象,要迅即全部消毁,并向当地政府作出检查报告。

二、凡尚未发出和已经发出而尚未使用的“购货券”,应立即清理销毁,有关商店不得再凭此售货。

三、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模仿人民币式样的各种票券,正在承印的应立即停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把票版和票券全部销毁。

四、今后如再发现有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发各种票券和使用非法有价证券买卖商品,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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