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总授奖项目的百分之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大中型企业;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应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决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根据获奖人的贡献大小发给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并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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