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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9]103号
  • 【发布日期】1999-05-21
  • 【生效日期】199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9年5月21日青政发〔1999〕103号)

为加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生猪肉市场管理,提高生猪肉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市内四区交易的生猪肉,必须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市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市全合食品有限公司、胶南市德维集团公司、平度市肉联厂、即墨市七级生猪屠宰厂、莱西市万福冷藏厂、胶州市食品公司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生猪肉在市内四区销售。

二、单位和个人贩运的活猪,须到前条所列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代宰后,生猪肉方可以在市内四区直接销售给用肉单位、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到市肉类批发市场,抚顺路、李沧区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四方路、台西四路、南山、鞍山一路农贸市场批发交易。严禁场外批发生猪肉。

三、市内四区销售和使用生猪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单位生产(包括代宰)的生猪肉。

四、在市内四区销售的生猪肉必须具备“青岛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实行一猪一证。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五、对销售无“青岛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货值1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的罚款;对违反本通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财贸、卫生、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本通告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监督举报电话


市财贸委员会 5730084
市卫生局 5652508
市畜牧局 5718684
市工商局 5730614
市南区工商分局 5817669
市北区工商分局 3636843
四方区工商分局 5627491
李沧区工商分局 789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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