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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 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0-02
  • 【生效日期】1989-10-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 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
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10月2日)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要严格按省政府鲁政发[1989]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

省政府:
省政府鲁政发[1989]44号文《关于加强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管理和控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招工中的“农转非”,经省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明确以下七个方面的有关招工中“农转非”的规定今后继续执行:

一、照顾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子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为解决老工人退休年限与子女招工年龄不相衔接的矛盾,省劳动局规定,在单位有增人指标或自然减员空额的前提下,对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工人也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录用后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手续,暂不转户、粮关系,待其父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将户口迁回农村后,同时将被招子女的户、粮关系转出,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之后,省劳动局、公安厅、粮食局以〔88〕鲁劳管字第132号文转发了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没有增人指标的单位,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可批准退养回乡,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为临时工,到其父母符合退休条件时,再互换户、粮关系。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项招工应继续进行。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入伍的复员战士,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照上述规定,由劳动部门招收的正式工人,可批准办理“农转非”。

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民[1985]安2号文规定,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家属要安排工作。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发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按照以上规定,由劳动部门招工的,可批准办理“农转非”。

四、省级优秀运动队(包括省委托市、地办的和省资助办的运动队)选招优秀运动员,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7]3号文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省政府12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允许招为固定工,原为农业户口的,可批准“农转非”。

五、照顾招收因工死亡、致残职工的子女。对因工死亡和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我省实行照顾招收其子女就工的政策,其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农转非”。

六、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农业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粮关系”。“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户、粮关系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凭省劳动局下达的招工文件,由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变更户、粮关系手续,供应平价粮油。”这一规定所指特殊情况主要是:二级以上厨师;市、地以上文化部门审核同意的演员;市地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地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证书的人员;参加工作十年以上、技术等级四级以上,现在是县属以上企业的有突出贡献的管理、技术骨干。以上人员招工后,原是农业户口的可以批准“农转非”。

七、有关落实政策方面的招工“农转非”,可参照省公安厅鲁公发[1987]19号文《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中有关户口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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