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近120万人,另外还有8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就业意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省委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要通过群众喜联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拓宽就业渠道
要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要把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大中城市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把社区服务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中小城市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使之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
要把发展社区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制定社区就业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配套政策。要在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物业管理、居民服务以及设施环境管理等方面,开发就业岗位,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和企业。2003年年底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下岗证明或《社区就业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安置下岗职工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缴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要把保洁、保养、保绿等就业岗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安置大龄和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适当补助。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卫生、金融、土地、交通等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税费减免、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技术引进和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政策扶持。
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试办个体私营企业的,由中心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民营经济,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从事民营经济人员的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凡从事民营经济、社区服务以及阶段性就业的各类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可为其提供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的新途径,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发展弹性就业形式。
三、加大就业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建立可靠、稳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要坚持“三三制”的筹资原则,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比例。继续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再就来服务中心拨付资金。企业应承担的部分,要千方百计确保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并及时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积极稳妥地实现下岗职工由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过渡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中心,转为依法解释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企业裁减人员,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到2002年底,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出中心。各地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确保稳定、不留隐患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经济基础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业环境较为宽松的地方,要先行一步,其他地方也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已完成并轨的,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以及失业人员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对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协议期满的以及未进中心留职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和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资金一次性解决;一次性解除有困难的,可分开处理,按照隶属关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改制时固定资产预留、房屋折价、债权折股、生产资料折价转让或无偿租用、企业承诺分期支付、用劳务派遣和转入新的独立实体等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对女满40周岁、工龄满15年及以上,男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及以上,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含符合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各地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当作一件大事,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职业、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的,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权利。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有条件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取消城乡界限,劳动者自主择业。大中城市要适当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规模和速度,企业招用职工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优先从非农业户口人员中招用。
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建立一批劳务基地和劳动输出实体,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实现合理有序流动。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劳务输出回乡人员资源库,并纳入城乡统一的劳动力信息网,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信息和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要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扶持,要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在小城镇通过兴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一条街等,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争取尽快实现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目标。要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力度。大中城市要把劳动力市场网络向街居延伸,城区街道办事处、人口集中的镇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居委会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区域中心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要与小城镇建设同步,并向农村延伸,逐步形成连通城乡、覆盖全省,集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的劳动保障网络,切实担负起对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管理与服务。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制定投资计划,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设施建设和开展职业指导等。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城乡就业的管理和服务任务,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培训体系。城镇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农村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高级技术工人比重,进一步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要把好就业准入关,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准就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推荐就业。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集团化培训等做法,为下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化的指导。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同时,搞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职工教育基金的征缴工作,切实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教育基金及时到位,确保职工培训与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经费需求。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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