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0〕10号1990年1月17日)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扫除文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累计扫除文盲五百一十七万人,文盲占总人口的比例由建国初期的80%以上降低到20.6%;已有十个地(市)、六十八个县(市)、一千二百六十六个乡(镇)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这对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区扫盲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区还有文盲半文盲六百五十五万七千六百人,十五至四十周岁的扫盲对象一百六十九万七千人,其中92%在农村,72%以上是妇女;每年增加的新文盲约十万人,少数民族、边远山区的文盲占人口比例高达50%以上。由于大量文盲的存在,劳动者缺乏生产技术素质,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一九九0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扫盲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一月十二日就此专门召开了全区电话会议,贯彻国家教委、中宣部等十个部委于一月八日在北京联合召开的迎接国际扫盲年全国电话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根据国务院《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全国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扫除文盲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不仅是教育、文化的任务,也是经济、政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扫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扫盲工作,把扫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成立扫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研究、部署、检查、指导、督促扫盲工作,解决扫盲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运用群众切身感受及生动事例,广泛宣传扫除文盲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支持扫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扫盲工作责任制,制定奖惩办法,把扫盲任务作为对各级行政负责人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制定扫盲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开展教研活动;农业、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负责编写有关农业、科技教材,提供师资和教学设施,单独或联合举办科技扫盲班,把扫盲工作与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教育和科普教育相结合;文化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要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文盲的青壮年尤其是文盲妇女接受扫盲学习,发动在乡初高中毕业生、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教师、职工、复退军人参加扫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提交书面汇报材料;自治区教委每年通报县以上单位扫盲进展情况。今后各地应把完成扫盲任务作为评选教育先进单位的一项评比内容进行检查。今年要对扫盲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以推动扫盲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加强扫盲队伍建设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开展扫盲和扫盲教育工作,要有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扫盲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村的中小学中挑选一至两名工作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扫盲和扫盲后教育工作,也可聘请一批文化技术素质较高的人员作扫盲教师。同时,要逐级抓好扫盲队伍的培训,每年至少要培训一次,自治区教育学院、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农民中专学校要承担扫盲工作人员的培训任务。
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人口的文化状况,凡属扫盲对象的都要造册,逐个进行脱盲验收。扫除文盲的重点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革命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因此,各县、乡、村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扫盲工作。
文盲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办班集中扫盲;文盲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可组织中小学师生和在乡知青包教、送教上门,分散辅导、巡回教学等形式开展扫盲;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可用本民族的文字扫盲。要做到边扫盲边巩固,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实现基本扫盲的目标。
三、筹集资金 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国家教委规定:用于扫盲和农民教育经费的实际支出比例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2%,在扫盲任务重的地方,农民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扫盲。各县财政可设立扫盲补助专款,资助扫盲任务重、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农村征集的教育费附加,可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民或有关单位自筹扫盲经费;企事业单位也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扫盲经费;提倡各地成立扫盲和扫盲后教育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为扫盲和扫盲后教育资助经费。
四、严格做好脱盲验收工作
凡参加扫盲班或包教组的学员,要统一使用区教委统编的《农民文化技术课本》,学完规定的课程,由教师和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公所组织验收,合格者颁发“脱盲证书”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有重点地对脱盲学员进行复检,发现弄虚作假和复盲的,要收回“脱盲证书”并协助乡、村组织有关学员重新参加扫盲学习,同时,对弄虚作假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村公所脱盲,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验收;乡(镇)完成脱盲任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市)完成脱盲任务,由地区行署(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教委。验收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脱盲标准进行脱盲验收,要坚持脱盲一个验收一个,脱盲一批验收一批。对于经过验收脱盲的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应随时组织力量复查,经复查发现回生复盲现象严重、不符合脱盲标准的,要限期达到脱盲标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