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 “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
“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5日桂政发〔1990〕2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拟订的《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广西节电实施细则》(桂政发〔1987〕84号)和一九八八年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31号)之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大家办电的工作,尤其是进一步调动了各地各企业办电的积极性,为我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些办法是好的。为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现根据各地这几年执行的情况,并与区计委、财政厅、电力局、物价局等商定,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核定的用电基数政策不变
1、自治区按桂政发〔1988〕131号文件核定给各地市和重点企业的用电基数在一九九二年前原则上不变;
2、各地市根据自治区核给的基数,尚未全面落实到基层和用户的,要尽快分解落实到基层、用户,同时抄报自治区经委、“三电办”备案;
3、各地市将基数分到基层(含县)企业之后,出现新矛盾,统一由地市协调解决。
二、推行民主监督,实行分配用电计划内部公开化
4、自治区将核给地市及带帽企业的用电基数,再次公布;
5、今后自治区每月分配给各地市自安排的用电量,考虑自治区适度机动,原则上根据当月电网出力状况,扣除厂用、网损、带帽企业和用电权电量,再减8%,然后按各地用电基数比重来进行平衡分配;
6、对购买用电权的电量,保证100%的兑现供应;
7、遇有特殊情况时,自治区经委、“三电办”可作必要的调整;
8、一个地、市、县只能有一个“三电办”机构,它是在同级经委领导下负责电力分配计划的机构,各级供电部门和它的调度部门是计划用电的执行部门,必须对“三电办”下达的用电计划的实施和电网安全运行负责;
三、实行实际用电状况反馈公布制度
9、各电业(供电)局,每月要对照自治区“三电办”下达计划进行检查,并于次月后十天内将上月实际供电状况,如实列报,并经地市经委、“三电办”会审后,于十五日前上报自治区经委、电力局、“三电办”;
10、由区“三电办”,每月将各地市和带帽户用电实况通报;
11、对超月度计划用电的地市和带帽户,除在隔月扣减指标之外,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84号文的规定进行加价处罚。
四、确保下达用电计划稳定性,提高火电机组稳定出力
12、在继续执行自治区对电力局的超发火电奖励政策的同时,还实行按月度可调出力的好坏状况,实行加奖、罚的办法;
13、主网火电机组的出力,每月要达到可调出力按装机容量的75%,方可按100%提取超发火电奖;
14、若超过上述指标,在原奖励基数基础上,分别加奖:76%-81%,加奖5%;82%-86%,加奖8%;
15、若达不到75%平均出力指标,在原奖励基数基础上,则按下列比例等级扣减超发火电基数奖:71%-74%扣减5%;66%-70%,扣减8%;
16、超发火电基数奖,按原定规定不变,月度稳定出力率奖励,由区电力局、区“三电办”如实列报当月实况,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厅审定;
17、为确保自治区经委审定、由区“三电办”下达月度计划兑现,各地市“三电办”、区中调、供电局、地调,要严格按区“三电办”下达的月计划用电与调度;自治区电力局对各级供电、调度,要相应制定奖惩考核制度;
18、自治区核给区电力局的超发火电奖励金,征税问题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五、严格对用电基数管理
19、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桂政发〔1988〕131号文要求,今后新增用电量(含新建、技改),由用电单位采取购买用电权、入股办电、自办热电联产等办法解决;
20、要严格执行月度计划用电,各地市“三电办”、供电局,不得超分超用;并执行当月考核,实行当月超用隔月扣减的办法;
21、对不遵守计划用电纪律的地方和单位,除严格执行扣减指标外,还必须执行超计划每度电加价0.5元的处罚;
22、对极个别情况特殊要求减免超计划用电罚款的,要经地、市一级经委、“三电办”列报,由区经委、“三电办”审批后方可减免;
六、严格限制高能耗产品的用电
23、一九九三年以前,凡与主网并网运行的地、市、县一律不准新建或扩建铁合金、电炉钢、电石、结晶硅、电解铝等高能耗产品的生产能力,特殊情况要建设的,必须按桂经字(1988)321号文规定报区计委和经委共同审批;
24、对主网供电范围内现有高能耗产品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整顿。各地、市、县要全面清理,全面上报自治区;对过去经自治区经委、计委审批并仍继续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也要区经委、“三电办”重新核发给生产许可证(并规定用电时间范围);其余一律停产转产或设备封存到岩滩、天生桥电站投产后视供电条件状况再重新考虑批准复产;
25、今后没有生产许可证,擅自用主电网电的除每度电加价一元重罚之外,还要查究企业领导和当地供电局领导人的责任。
七、实行综合电费
26、今后主电网新增机容的发供用电全部纳入统一分配、统一计划、统一调度;
27、从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主网实行统一综合电费计收;
28、今后各地市和企业实际购买用电权指标数,如数与用电基数统一同时下达用电计划;
29、今后新投入机组出售的用电权数额,不得超过新增机容的70%。
八、严格控制生活用电
近十年,我区生活用电每年以21%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供电能力,为此一九九三年以前要求:
30、城镇居民每户每月用电,枯水期按60度、丰水期按100度限额以内,超过的枯水期每度加价五角、丰水期每度加收二角收费;
31、商业性的饮食业,尤其是个体户不得用电饮具。发现偷用,按每度加价二元重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及供电部门领导的责任;
32、除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给职工用电定额补贴外,各单位不得再搞高额外补贴而鼓励超用电。
九、加强农村用电管理
33、一九九三年以前,主网原则上不扩大供电覆盖面,特别要严格控制到县和县至乡以下的供电,各地经委、供电部门要认真执行;
34、对现有农村用电要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凡达不到国家供电规定和安全要求的,要整顿停供;
35、各工矿企业,从现在起,一律不准新增转供。原经电力部门批准转供的,也要整顿,尽量转由当地供电部门供,并严加管理;
36、各地市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1989〕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区电力局、区水电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十、本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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