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长政发〔199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属国家所有,是政府财政性资金。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城市重点工程及事业发展筹集资金,根据《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调节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调节的范围: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专项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二、集中调节的标准:各执收单位按本年度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总额的15%上缴用于集中调节。
三、集中调节的办法:用于集中调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按照“核定计划、分期上缴、年终清理、按实结算”的办法,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各执收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完成上交数的50%,12月15日以前完成全年任务。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四、加强监督检查。集中调节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是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当调整利益分配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各执收单位集中调节资金的及时上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