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 农村推行涉农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
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甬政发〔2001〕96号)
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农村全面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渔)民的收费行为,减轻农(渔)民负担,维护农(渔)民的合法利益。现就全面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是为了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和保持农村稳定。同时,也为了提高收费行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凡是各乡(镇)、村及其部门向农民、渔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电价),都必须向农民、渔民公开明示。主要是公开涉及农(渔)民相关的医疗、教育、建房、结婚登记、工商管理、公安、计划生育管理收费和电价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公布收费监督电话、收费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形式。
通过“一栏”、“一信”、“一册”等形式向农民、渔民公示。
1.“一栏”,即公示栏。通常在乡(镇)、村所在地及收费部门的办公地设立公示栏,公布涉农(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必须经县(市)、区物价局严格审核,并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公布的项目和标准的合法性、准确性。
2.“一信”,即公开信。向农户发放,主要是宣传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推行办法等,让广大农民、渔民知晓,使之关心、理解和支持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推行。
3.“一册”,即涉农(渔)收费手册。将涉农(渔)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收费政策,物价、财政、监察、农经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统一印制成册,免费向农户发放,以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涉农(渔)收费监督制度。
为确保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须相应建立涉农(渔)收费监督举报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和涉农(渔)收费手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法,接受农民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同时,各县(市)、区物价管理部门要在所属乡(镇)、村建立涉农(渔)收费监督管理网络,聘请一些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渔民代表作为涉农(渔)收费监督员,加强对涉农收费行为的监督。
三、工作步骤
全市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具体工作步骤为:
(一)搞好试点。2001年2月至6月30日,市确定在镇海区解浦镇和宁海县西店镇进行试点,由市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涉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公示牌进行审定,并及时总结推广。
(二)全面实施。7月1日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各县(市)、区要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涉农(渔)收费的清理工作,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涉农(渔)收费公示工作。
(三)组织检查。12月,各县(市)、区于12月1日之前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监察局,市物价局、监察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经委等部门组织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市)、区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公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把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将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与清理整顿收费秩序结合起来,以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为契机,调查摸底,认真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乱收费行为,应予以坚决纠正;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予以降低,以达到切实减轻农(渔)民负担为目的。
各县(市)、区监察部门要把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或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各县(市)、区农经委、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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