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 【发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八条修改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第九条修改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举办者应向举办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需要向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按批准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和人数进行活动。”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需要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由申请者向原办理批准手续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除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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