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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营广西 地方工业产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31号
  • 【发布日期】1990-03-07
  • 【生效日期】1990-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营广西 地方工业产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经营广西
地方工业产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桂政发〔1990〕31号1990年3月7日)

为了搞活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含医药、供销社等,下同),繁荣城乡市场,使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对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品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市都要成立经营(或推销)地方产品协调小组,由一位副市长(副专员)任组长、计委、经委、财委(办)、银行、物价、财政、商业、物资、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协调地产品产、供、销等方面的关系,组织商定工商联营事宜,确定地产品商业收购和工业自销比例,处理好工商之间的经济利益等问题。

二、工业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开发新产品,千方百计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国营商业企业要把经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作为自己的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市场需求,扩大推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增加有效供给,繁荣城乡市场。工商企业要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一步发展联营、联销,扩大合作,共同搞好市场供应。

三、除专营商品外,各地、市应根据畅销、平销、滞销产品的不同情况,组织工商双方商定商业收购和工业自销的比例。商业批发企业,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品的购进额一般应占工业品购进总额的25%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市协调小组确定。

四、工业企业供应给商业批发企业及县公司、基层社、零售商店的产品应分别执行出厂价、供应价、批发价。工商双方要信守合同,严格按合同供货和收购。工厂销售和商业经营广西地方工业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差率有困难,要求提高价格或商业差率的,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或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研究审批,按正常程序办手续。属放开的产品,要经工商双方商定变动价格。

五、对收购广西地方产品的商业企业,银行要优先给予贷款;对收购大宗季节性销售适销对路的广西地方工业产品的贷款,在征得专业银行同意后,可不实行浮动利率;按收购商品的周转期确定贷款期,在合理库存及贷款期内,不按加息和罚息。商业企业合理库存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银行、财政部门核定。

六、对地、市、县级商业公司推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桂政发〔1989〕30号文第六条执行。推销广西地方工业品超过购进定额的单位,超定额部分按销售金额的1‰~2‰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销售费用。

七、在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考核经营者完成承包任务时,要把是否完成推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的任务,当作一项重要指标考核,在评比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时,可按本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计算经营地方产品的利润,视同实现利润。

八、各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每年评选一次推销广西地方工业产品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物资企业原则上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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