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加强 我省农业科技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加强
我省农业科技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1990年9月16日吉政办发〔1990〕54号)
稳定和加强农业科技队伍,促进我省农业科技进步,是保证我省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实现本世纪末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加强农业科技队伍作为“科技兴农”的战略措施来抓。继续深入贯彻国发〔1983〕74号、〔1989〕78号和吉政发〔1983〕46号文件精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我省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实农业科技人员,尽快解决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不足问题,凡未建站的乡(镇),要在一九九0年内完成建站任务,并配齐技术人员;现有的一人站、二人站,在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同时,要在近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配齐人员,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多配备人员。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安排非技术人员。
(三)对现有超编的技术人员要在一至二年内予以核定编制。对超编的非技术人员,要限其在三年内通过进修、培训等途径达到农业技术员以上业务水平,然后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予以核定编制;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定编制,并逐步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四)继续深入贯彻农林院校定向招生的政策。对定向招生可适当降低分数。农林院校的毕业生,原则上都分配到乡级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要按照国发〔1989〕78号文件精神解决好他们的编制和经费问题。毕业生分配实行服务期制度,大专毕业生服务期五年、中专毕业生服务期三年,服务期内不允许调动。服务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调动者,需经县(市)主管局、人事局共同严格审核,在不会影响所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农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允许改行。
(五)对接收毕业生之后,仍需充实技术力量的少数边远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人事、主管部门与农林院校协商,签订合同,经省教委同意后,从本地有实践经验的农民技术员中选送部分优秀人员到学校培训(培训费由选送部门支付或学员自理),结业后由所在县(市)在编制内聘用为乡(镇)合同制干部,以充实农业科技队伍。
(六)目前亟缺技术力量的县、乡(镇),可直接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单位聘请技术人员,待遇与义务由双方商定。
(七)大力培养农民技术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地可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选拔一批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农民技术员,授予称号,并切实解决好他们的报酬,以逐步形成县、乡(镇)、村、社联网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有条件的村、社,可逐步在自愿联合和不改变土地经营的基础上,向以农民技术员,农业技术示范户为骨干的农田规模经营过度,以进一步发挥农业技术的主导作用。
二
(八)各地要积极为农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分期分批解决乡(镇)级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并逐步为其配备一些实验设备;每个乡(镇)可与村民委员会协商,在没收的非法占用地“转非”户或自然解体户上缴的土地中,为农业站解决一至二公倾的实验示范基地,以便开展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九)县、乡(镇)政府除保征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福利待遇外,要单独划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经费。各乡(镇)可以根据所在地农民的负担情况,在乡统筹款中单列少量农业技术服务费(每公顷耕地不超过2元),由农技推广部门掌握,专门用于农业技术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县(市)可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拨出10-20%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还可由农业部门牵头,靠社会多渠道、多途径集资,扩大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来源,以增加对农业技术的投入,增强在农业技术承包中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十一)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广开门路,不断扩大技术服务范围。可以采取建立“植物医院”等形式,实行既“开方”又“卖药”的技术服务方法,做到既推广技术又配套供应所需物资,同时收取适当的“诊断”费或服务费。对“植物医院”所需的农用物资,县、乡(镇)物资部门应保证平价供应。对这类经济技术服务实体,要按照国发〔1989〕78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二)要保证农业技术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从事技术工作上。县、乡(镇)农技推广部门的技术人员,每年从事技术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分之三,一般不要安排他们去做与技术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三)要加强对在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为其更新知识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农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县、乡农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三十天脱产半脱产的业务培训,经过培训,每年要掌握一门新技术,在实践中加以推广,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验证,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的考核条件。
三
(十四)要逐步提高一线农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可在现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八三年以来在农村工作满八年的,固定一级,再浮动一级。正常调级不受影响(具体办法另行文)。
(十五)要逐步实行技术有偿服务,推广集团承包和技术承包的经验;要把农业科技人员的收入与所创造的效益挂起钩来,收益分成可由当地政府、技术服务单位和受益农民三方商定,由当地政府保证技术承包合同的兑现。
(十六)继续贯彻吉发〔1984〕3号文件精神,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保证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经营收入较好的县、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可在收入中逐步积累一定数量的医疗保健基金,用以解决农业技术人员的体检、疗养和治疗危重疾病的补贴。
(十七)各市、地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在乡(镇)工作并且成绩突出的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人员,应优先照顾。对已“农转非”的待业子女,待业期间可暂时不收他们的土地,其收入除按政策缴纳农业税外,可作为他们的生活补贴。
(十八)在农村乡(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的获奖者,可由县、乡按现行就业政策统筹安置他们的一名子女就业。
(十九)要关心农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所需资金可采取从经营收入中资助一部分,技术人员自已筹集一部分的办法,分期分批地解决。当地乡政府应优先提供宅基地。
(二十)连续在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单位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做出突出成绩者,允许其在正常开展评聘工作中破格申报上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他们工作的具体特点,主要依据他们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绩(主要指处理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晋升技术职务,外语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四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农林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农业技术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这些单位要把组织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支援农业生产当做重要任务来抓,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服务。对县、乡政府来单位聘请农业技术人员,应尽力满足要求。
(二十二)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或技术服务,可以由所在单位与受援的县、乡政府签订合同;承担区域开发(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受援的县、乡(镇)政府签订合同。
(二十三)农林院校、科研单位及省、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或技术服务,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不变。连续下乡满三年的,在晋升工资、评聘技术职务、分配住房、安排子女就业和办理家属子女“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优先照顾。
(二十四)农林院校科研单位及省、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或承包技术服务,可按到城镇出差的标准报销旅差费及伙食补助费。同时,在农村乡(镇)以下连续工作超过一百八十天,享受农业一线人员的浮动工资待遇。
旅差费、补助费及浮动工资的款额,可先由科技人员单位归属的财政部门从农业科技发展基金中借支,年终从承包合同收入中扣除(因不可抗御性的灾害,合同不能兑现时,由单位归属的财政部门负责)。
下乡科技人员为被支援单位(专业户)出差,旅差费由受益单位负担。
五
(二十五)表彰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各级政府要采取政治上鼓励、经济上奖励、职称上激励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科技兴农”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对在农业一线做出成绩的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对其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农业科技队伍在发挥作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具体措施。要注意发现培养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二十七)上述意见,原则上适用于设在乡(镇)的林业、畜牧、水利(含水土保持)、农机等农业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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