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1〕117号2001年10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我区的高等教育更加适应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新的目标和重点,继续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以适应新世纪自治区经济社会和当代科技文化发展对高素质人才需要为前提,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规模效益为目标,继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逐步建立结构、规模、质量、效益相协调,学科门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化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及其运行保障机制。
(二)适应科教兴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在继续办好本专科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支持和扶持高等学校增列博士点和硕士点;支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攻读专业学位,拓宽研究生教育的专业面,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鼓励研究生教育与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相结合,建立跨区域、跨校际、跨行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有效机制。
(三)加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相关学科群。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开放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呼和浩特市建设大学科技园,使教学与科研、科研与中试、中试与生产紧密结合起来,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拓宽民族教育办学面,改善民族高等教育结构;要从整体上推动我区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水平,使我区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治区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技术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四)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调整和重组,独立或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等方式,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是采取对现有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统筹重组、大学附设等方式,组建新的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加大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重。
(五)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6号),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努力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经批准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六)开发建设校园局域网络平台,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改造函授、广播、电视等传统远程教育模式,大力发展开放式和互动式网络教学,提高高等教育 信息化建设水平。在积极发展全日制教育的同时,重视发展函授、夜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设社区学习中心,提高现代远程教育的水平。
二、改进行政管理职能,加大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在自治区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总额内,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教学单位的调整和教学科研人员调配,实行编制总额管理。
(八)在学校内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批准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范围内,采取社会化评审和单位自主评聘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聘用制,由学校制定基础聘期,聘期可以拉开档次,对优秀人员可以加长聘期;对不能胜任教学和科研工作并经进修仍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转岗、分流。要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竞争机制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九)高等学校在编制内调入教学科研人员,可自主决定,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办理其户口迁移及各类调转手续;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或自治区级以上课题主持人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十)鼓励高校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根据需要,招聘吸纳区内外在职或离退休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高校人才和设施互用共享的管理办法,拓宽高水平教师的来源渠道,尽快实现学校与学校,学校与科研院所,学校与企业之间互兼、互聘、联聘专业技术人员任教和从事科学研究。
(十一)高校逐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推进教学改革。在自治区范围内,同一层次高等学校相互承认学分,在校学生允许跨校、跨学科选修课程和专业。继续实行专升本制度,专科生经考试优选可升入本科继续学习。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由学校自主发放。高等学校的教学应当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构建具有不同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两个积极性。
(十二)成立自治区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委员会,制定自治区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和评价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高等院校自身要建立内部办学评估体系,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自治区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由学校发放,并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成绩的指标之一。
(十三)全区高校后勤服务系统要在2001年内全部与高校母体剥离,实行事企分开,改制为企业性质和独立核算的校内经济实体。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或独立经营,为学校后勤提供优质服务,力争2至3年内,基本实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改革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方式,实行按生均定额为基础的拨款办法
(十四)由自治区政府主办和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实行按生均定额为基础的拨款办法。按照学校类别、专业和教育成本的平均水平核定生均拨款定额,并以上学年末在校生人数为基数,确定财政支出预算和下拨高等教育事业费,保证生均经费依法逐年增长。对考入区内院校的高中阶段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学生,政府继续给予减收学费照顾,减收部分由财政补齐。
(十五)根据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自治区原确定支持高校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专业调整、教学改革、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一次性补助费,由现在的1800万元左右,增加到25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保持适当增长。
(十六)改革学校后勤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后勤有偿服务,降低学生培养成本,提高教学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的比重。高校离退休人员工资由自治区财政单列,并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社会发放。
(十七)高等学校要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多劳多得,优劳报酬。
(十八)由盟市管理的高等学校,拨款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改革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单一的体制,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大高等教育投入
(十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个提高”的要求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方向,确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制定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投入管理办法。
(二十)在进一步争取国家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亚行、世行和各国政府的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同时,建立政府、高校和银行共同承担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国内银行向高校投放贷款。高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设,由自治区计划和教育部门制定规划。对于高校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各校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先行向商业银行贷款,提前建设,提前受益。贷款的本息,由学校利用以后年度的政府基建投资和收取的学费逐年偿还。
(二十一)对于困难学生的帮助,高等学校要按照不低于所收学费的10%比例,连同财政专项拨款设立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
(二十二)在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高等教育债券,建立高等教育产业风险基金。有关部门要提出方案,抓紧实施。
(二十三)在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不影响学生质量的前提下,支持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生,开展“定单教育”;允许高等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一定数量的定向生,增强学校自筹资金的能力。
五、制定有利于高校面向市场、公平竞争、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招生比例。
(二十五)自治区教育、计划、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确定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分学校类别、层次和学科,确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上限。在规定限额内,高校自行决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并将自治区的指导标准和各校自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供考生参考和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高校可以市场为导向,对现有资产和教育资源进行有效重组。鼓励企业在高校建立科学实验和人才培训基地,拓宽高校与国内外企业、公司、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办学的渠道,支持高校探索各种有效的筹措资金途径。支持高校科技先导型企业上市。
(二十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使用及提取付酬比例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支持高校与大中型企业之间以技术、合同和人才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政府对高校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二十八)自治区高校发展与建设要纳入驻地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及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地方性收费,由驻地人民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列入政府规划的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和产权登记费地方征收部分;使用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集体土地,先由政府转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无偿划拨给高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免缴工程前期各种管理费用。其它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1〕76号)执行。
(二十九)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同时实行技术等级和劳动证书制度,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
(三十)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等部门,要配合高等学校共同做好高校周边环境的整顿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社会邪恶和丑陋现象,共同维护学校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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