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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0]185号
  • 【发布日期】1990-11-13
  • 【生效日期】1990-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3日市政府办公厅
以昆政办〔1990〕185号文件转发)

一、各医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不断对太平间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殡葬改革方针政策的教育,使其成为殡葬改革的骨干。

二、各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受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殡葬改革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三、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向丧属索取馈赠,乱收钱物;不准直接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收费,出具发票,太平间管理人员不准牵线搭桥搞土葬,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同时对医院罚款1000元。

四、凡在医院死亡的人员,原则上由殡仪部门派殡葬车接送殡仪馆火化,严禁救护车、出租车及其它车辆搞营业性接运,违者按《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医院太平间从下午六点至次日早六点不准外运遗体,特殊情况需外运者,须有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医院内不准专门设置经营性的悼念场所。为方便群众,减轻丧属负担,可提供太平间进行告别活动,但不得收费。

七、各医院半年向市卫生局报一次死亡人员花名册。

八、上述规定,适用于昆明市所属范围内的地方、军队所有医院。

九、以上规定公开张贴,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凡群众举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给举报人奖励。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局
一九九0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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