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内政字〔2003〕3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各地要尽快编制并及时修订完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不同收入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合理确定高档住房、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比例及数量,科学合理地划分当地各类住房档次和当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界限,使最低收入家庭租购廉租住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中高档住房。通过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市场化运作,不断加强政府和市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为了尽快提高我区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经济能力、土地供应等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依法实行招投标。
(二)我区经济造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与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多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各地按照本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状况测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在户型设计上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居住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度确定,小户型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中户型一般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四)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免收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经有审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未经有审批部门批准的其它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优惠的政策。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当地中等偏下与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情况据实测算,并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价格审批和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出售。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与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及利润率,建立收费登记制度。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规划、设计、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七)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合作建房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停止福利分房后,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由职工全额集资,单位不得予以补贴;不允许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搞变相实物分房或房地产经营。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等,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认定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2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区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很薄弱,各级政府要切实拿出有效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应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力度
各地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统一行使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市区,各盟市要责成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存比例限期建立,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市区,不得随意停止。
从2004年起,各地必须将财政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列入预算。同时要解决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财政负担部分的补缴问题,在保证离退休等人员足额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分期分批予以补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侵害。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服务工作。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换购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盟市中心及分中心、经办网点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应占归集余额的50%以上。
五、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
各地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字〔2001〕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254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并报批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落实补贴资金。已经出台补贴方案的地区,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允许单位利用售房资金和自有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各单位发放住房补贴,须经房改部门核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六、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住房置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无担保能力和担保行为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要加大对各类房地产企业资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于未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评估、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企业及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但未按相应资质承揽房地产项目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改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加大政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要全面加强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物业管理市场统计工作,全面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依靠市场统计及统计工作现代化,建立健全各级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各地要按照企业自查,旗县市区全面检查,盟市重点检查,自治区重点抽查的方式,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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