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1991年3月7日皖发〔199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16号)和国务院《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下达后,省和各地市县都及时进行了贯彻,把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为群众办的重大实事来抓,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全省来看,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较轻,甚至该交的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也未如数收上来;有的地区农民负担较重,超过国务院一般应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之内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两个文件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分类指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和七中全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切实步骤,对于保护农村生产力,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农民负担清理整顿和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在具体实施上要分类指导。一方面要教育农民积极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要坚决控制负担总量,不可超越群众的承受能力。
二、坚决控制负担总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除按税法向国家纳税外,农民负担范围是: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四个方面。
农民负担的乡、村提留和统筹费额度,以乡为单位,一般要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比例。区、乡、村干部的编制、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否则所需经费一律由决定招聘用人的单位和部门承担,不得向农民摊派。为了加快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步伐,要正确引导消费,鼓励农民增加生产投入,特别是劳动积累工投入,以加强农田水利和道路建设,积极改善生产条件。但应注意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讲究实效。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各级农经委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提取,要本着定项限额、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乡政府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农经委备案。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严禁平调挪用和多头插手,每年的年中和年底,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要向村民和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农经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所有涉及农民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均需经同级农经委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募捐、派工或要求赞助,否则,基层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执行。管理监督部门要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对违反规定者的处分和处罚意见。凡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淮,使农民负担超过定项限额的,监督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级、晋升,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四、抓住重点,清理整顿
当前,要结合贯彻中发〔1990〕16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抓住农民反映强烈、额度大、涉及面广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整顿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区、乡、村各种自行招聘、使用人员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是清理整顿粮油等定购任务的指标分解和粮食保护价落实情况,着重解决层层加码、从中牟取平议差价、挥霍浪费或中饱私囊的问题。
三是继续清理整顿农村财务,重点清理一九八七年以来的各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着重解决大吃大喝、贪污挪用和账目混乱问题。特别要把狠刹吃喝风作为最突出的问题来抓,今后凡再有拿群众上交提留和统筹费用于吃喝招待者,一律由参加人承担,并对决定人给以纪律处分。
四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中发〔1990〕16号、国发〔1990〕12号文件不符的,一律废止;部分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经同级农经委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颁发。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上述四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省政府责成省农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两个工作组,深入到农民负担较重的地方,重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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