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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14
  • 【生效日期】1996-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吉政办发〔1996〕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纳入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要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长(主任),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长,交警支、大、中队长“三长”为核心的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
交通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公安、计划、经贸、教育、共青团、交通、城建、工商、财政、广播电视、保险、农机、部队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

三、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以及各项交通安全政策,保障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对全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整治对策,解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治理交通环境的各项部署,动员和组织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兑现奖罚规定。

四、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全省实行四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体系,即: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市、州交通安全委员会,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同级政府负责,同时受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要相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受所在地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五、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均要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县(市、区)以上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从本地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由公安交警、保险、农机监理等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实施上级和本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和分析本管区交通安全形势,提出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的工作意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工作情况,向上级和本级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拟定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评比方案,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在辖区内部具有以下权力: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解除处罚的审验登记;办理学习驾驶证的申请复核;对报停车辆进行复驶审核;对驾驶员审验、车辆年检和转落籍以及车辆变更的手续复核并进行登记。

八、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坚持例会制度。省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例会1-2次,市、州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例会2次以上,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例会4次以上,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每两个月例会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例会,并要定期向政府请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活动,成员单位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当好同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参谋,认真贯彻实施委员会对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所采取的各项举措。

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并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年终奖惩兑现。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总结工作制度,按我省有关规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市、州、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先进个人,每隔2-3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各市、州、县(市、区)对本区域内的先进交通安全委员会、企事业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交通安全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单位要予以否决:1.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2.辖区公路、城市主要街道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的;3.市、州在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年内发生2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4.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不认真查处的;5.确定的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仍存在交通事故严重隐患的;6.发生特大以上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或弄虚作假的;7.道路交通事故超过限制指标的。
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之后,要将被否决的单位、否决的理由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凡受到交通安全委员会一票否决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不得评选为交通安全优秀(先进)工作者。

十三、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以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地方自行研究确定,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乡(镇、街)政府要为同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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