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本通知精神迅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在查纠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研究制定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我省财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财经纪律有所松懈,特别是财政资金的管理还存在漏洞。为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资金,依法理财,预防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因失职和滥用权力对国家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进一步加强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自持、自律、自警,要经得起各种考验。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坚持依法理财。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防止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工作中的随意性,逐步实现和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四、规范财政资金的帐户管理。 财政部门统一由总预算会计在国库或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其他业务处(科)不得擅自开户,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开户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他银行设立帐户的,作为违纪,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按期足额上缴国库;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拨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会同综合处(科)审批。各有关业务处(科)收到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必须在3日内审核签章送交综合处(科),综合处(科)按有关业务处(科)审批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各有关业务处(科)对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财政部门内有预算外资金的业务处(科),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收入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大额支出要报主管领导审批。各业务处(科)要建立规范的收支帐簿,并接受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各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六、规范工作行为和财政拨款程序。
(一)财政拨款必须有预算单位的拨款申请报告(另有规定者除外),对不符合资金投入的项目、不符合程序的拨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除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任何业务部门、个人均不准违反分级管理的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戴帽”越级下达给基层财政部门。
(三)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拨款要严格执行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各主管处(科)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计划表要认真审核,据以开出“预算拨款通知单”,经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送总预算会计,经总预算会计复核无误后,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划入一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
(四)在财政资金的拨款工作中,填制和审核“预算拨款凭证”、印鉴管理、记帐专项工作,要分别由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必须分投,不得由一人兼管。填写”预算拨款凭证“上的拨款数额,数字前面必须加写货币符号。
(五)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会计和各主管处(科)要加强和健全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帐册和报表齐全、准确、相符。要做好与各预算单位和国库的定期对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业务处(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及参照预算内资金的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程序,明确受理、审批、拨付、复核各个环节的责任。
(七)对拨出的财政资金特别是专款的使用情况,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浪费。
七、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一)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财政监督部门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履行职责,密切协作,搞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处(科)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把内部监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要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财政业务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系统内的财政业务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负责对各业务处(科)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级财政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违反本规定和违法违纪的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 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导致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0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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