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制止在证券发行业务中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制止在证券发行业务中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通知
(1991年6月26日)
各证券公司、各信托投资公司:
近来,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在承办有价证券发行业务时,不正当地运用其某些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这些行为已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使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所有证券经营机构都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业务上不受制于或依附于银行或其母公司。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发行有价证券中,如发生业务交叉等“撞车”情况时,须在友好合作的前提下,贯彻“时间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进行公开、公平竞争。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有价证券,须尊重发行者自己的选择,发行者有权决定由哪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其发行有价证券。
四、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依靠银行优势(如信贷优势、结算优势等),向企业施加各种形式的压力,强行代理发行企业的有价证券。
五、严禁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手续费和其他有关发行费用上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减少收费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争揽发行业务。
六、各证券经营机构应积极组织贯彻本通知精神。若有违规行为,我行有权指定证券代理发行机构,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可同时并处:
1.通报批准;
2.按照《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停止证券经营机构三至十二个月的部分或全部发行业务。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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