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猪、蔬菜 购销价格放开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猪、蔬菜
购销价格放开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23日吉政办发〔1991〕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在关于放开全省生猪购销价格的报告的通知》(吉政发〔1991〕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吉政发〔1991〕39号)下发后,各地按要求贯彻实施,先后放开了生猪、蔬菜购销价格。近两个月来,生猪、蔬菜市场保持了基本稳定,产销形势总的看是好的。但由于部分市县对省政府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政策和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确保生猪、蔬菜生产发展,稳定副食品市场,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现对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望各地认真落实。
一、各级财政对生猪、蔬菜的补贴款继续保留,转为生猪市场调节基金和蔬菜改革风险预备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这部分资金的用途,一是在肉食、蔬菜市场发生波动时,用于平衡供求、平抑价格;二是用于国营生猪、蔬菜批发市场建设;三是用于扶持国营食品、蔬菜企业转向经营。其指标由各地政府统一掌握,具体使用由经营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向各政府上报计划,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二、积极帮助国营食品、蔬菜企业搞好转向经营,在企业转向期间,对于微利或亏损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要给予减免税照顾,银行在贷款上要给予支持。
三、切实减轻食品、蔬菜企业历史挂帐包袱,认真解决财政对企业的欠退和遗留未弥补亏损问题。对一九九0年年未以前属于财政欠拨的计划内亏损,原则上应全部拨补,暂时不能全部拨补的,今年年底前应先拨补不少于50%,其余部分要制定退补计划,限定期限尽快解决。对今年新发生的欠拨应全部拨补。对企业其它历史挂帐,要采取多渠道解决的办法,企业自已消化一部分,当地政府视财力可能争取解决一部分。
四、保持设备完好,落实冷库费用补贴。生猪放开经营后,国营食品企业的经营量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要认真研究冷库等设施的利用问题,并坚持搞好维修、养护,防止因闲置造成破损。为此,对冷库等设施实行补贴办法。冷库费用补贴,基数已在各地财政。生猪放开后,这部分资金应列为专项,对冷库每天每吨按0.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要及时拨给国营食品企业。
五、分级搞好猪肉储备。为了安排好节日市场和在猪肉短缺时平抑市场,按照实行猪肉储备制度的要求,除省适当储备外,各市、地、州所在地城市也要进行必要的储备,储备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报省商业厅。各县(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储备数量。储备资金和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此事由当地政府负责抓好落实。
六、加强蔬菜工作领导,继续坚持蔬菜工作市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蔬菜管理机构。一要稳定蔬菜生产。蔬菜价格放开后,应继续坚持“近郊为主,远郊为辅,省外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稳定菜田面积,菜田必须坚持种菜。各地菜田面积应稳定在一九九一年水平上,不得随意调减。要努力搞好菜田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蔬菜生产水利化程度,扩大保护地面积,以保证蔬菜生产的稳定发展。二要加强对蔬菜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秋白菜等重点大路品种的产、供、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服务,保证供应,防止烂菜、冻菜造成损失。三要进一步搞活蔬菜流通,促进蔬菜市场正常运行机制的形成。主要城市要加快国营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完善批发市场功能。要运用信货、税收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蔬菜批发市场建设。
七、继续发挥国营肉食、蔬菜企业的作用。生猪、蔬菜价格放开后,国营肉食、蔬菜的经营网点,经营人员和经营设施要保持相对稳定,坚持经营肉、菜。要通过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经营积极性,参与市场竞争,在平衡供求、稳定价格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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