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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56号
  • 【发布日期】2001-07-28
  • 【生效日期】2001-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使全省农牧民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从去年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牧民收入、维护农村牧区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我省农村牧区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牧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牧民负担,让农牧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牧民的民主权利,让农牧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减轻农牧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牧区的一项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继续执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实行比例和绝对额双向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使用情况,及时向农牧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要严格按照青政办〔2000〕14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决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坚决纠正用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县、乡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要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牧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牧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牧户,要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牧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牧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各地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中,一定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牧民的负担。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牧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干预农牧民自主生产经营,强制农牧民种这种那,强迫农牧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前向农牧民突击清欠。从轻确定农牧民税费负担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二、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上决定今年8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村牧区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并实行部门责任制。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
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查处;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纠正;农村牧区中小学生用书费用是否降了下来;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是否取消;贫困地区是否在严格审核杂费和课本费标准基础上试行了“一费制”;是否重新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截留、平调、挪用收费收入的现象是否得到了制止等。
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发文或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及时处理等。
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牧区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在农牧区电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强制农牧民出义务工、摊派伙食费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牧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牧民多收费等问题;有无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的现象;农网改造完成地区是否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等。
对农牧区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还存在已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了有关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停止了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变相要求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等。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检查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办公室要组织检查组,对六州一地一市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有重点的抽查。检查结束后,各牵头部门和各州(地、市)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在10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减负办。

三、强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要继续认真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坚决执行减轻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涉及农牧民负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凡因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或者案发后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追究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农村牧区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注意做好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凡发生涉及农牧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牧区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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