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昆政发〔1993〕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和保障我市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去年底以来,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审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宣布第一批废止(详见附件),同时,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规章是法律赋予我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规章是我市各行政组织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之一。清理规章(包括废止和修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决定规章是否执行或废止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具体的清理工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家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颂施行,清理我市政府颁布的规章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今后,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日常清理工作外,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规章过程中,如发现规章需要废止或修改的,请及时提出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三、对已明令废止的规章,在行政工作中一律不得再加以引用和执行。本次清理之前市政府已废止的规章目录,已收录在《昆明市法规规章汇编》内。今后视情况需废止的规章,将分批逐步公布,并将其目录继续编入《昆明市法规规章汇编》,以得查阅。
四、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有关执行部门应尽快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重新予以公布。
五、部份规章废止后,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新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新的规章,特别是要重点研究促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类规章,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公布施行。
附件: 昆明市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公布如下。被废止的规章中,有的市政府已经重新制定公布了新的规章,有的已在国家、省、市的新法规中明确停止执行或废止;有的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悖,故明确宣布废止。
1、关于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的试行办法〔昆政发(1989)28号〕
2、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规定(市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
3、《关于对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暂行规定》〔昆政发(1988)302号〕
4、《关于对部分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暂行规定》〔昆政发(1989)84号〕
5、《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若干政策规定》〔昆政发(1991)231号〕
6、《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昆政发(1988)40号〕
7、《昆明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88)85号〕
8、《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昆政发(1986)194号〕
9、《昆明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的暂行规定》〔昆政发(1986)194号〕
10、《关于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昆政发(1981)52号〕
11、《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实施办法》〔昆政发(1992)42号〕
12、《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商业企业自主权的几项试行规定》〔昆政发(1984)127;93号〕
13、《关于增强国营大中型工商企业活力的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昆政发(1985)199号〕
14、《昆明市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的暂行规定》〔昆政发(198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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