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七条修改为: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经批准征用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建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无条件建造的,应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经批准征(占)用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未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农业用地及辅助性设施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直接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方面的公共福利设施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和经济开发区用地,可以适当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第十九条增加下列一款为第二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所征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补缴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