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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811
  • 【发布文号】齐办发[1988]42号
  • 【发布日期】1988-11-14
  • 【生效日期】1988-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14日齐办发〔1988〕42号)

第一条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优秀人才进入机关,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直机关(含派出机构)空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不包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工勤人员,下同),在坚持从市直机关调整为主的前提下,有的经过批准可以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
凡满编的市直机关,为调整干部结构,也可本着先出后进的原则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
从市外调入本系统的专业干部,也要从严掌握。符合规定的只能安排在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第四条 凡年龄男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女在四十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实践(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具有专业对口的中级上以技术职称)的职工,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经原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考试。

第五条 凡需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的市直属机关,应在编制总额内,由市编制委员会有控制的先行下达增调人员指标,然后由选调单位提出方案按其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选调。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的选调方案进行汇总分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考试考核有关事宜,一般可半年进行一次选调考试,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小型的选调考试。

第七条 选调考试采用笔试、口试以及其它方式,全面测验报考者的知识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经考试后,按成绩高低排出选调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选调单位对候选人按拟任职务的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从符合条件者中依次选调。

第九条 通过考试考核被选调到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暂不办理调动手续,工资由选调单位按现任岗位的国家工资标准开发。
试用期满合格者,可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原单位要负责给予安排。

第十条 选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考评机构,负责考试考核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选调考试除按有关规定收取应试者的报名费外,其它所需费用由各选调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选调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透明度。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按工作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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