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的意见
《 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审查工作,防止有件不备问题的发生,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范围
(一)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本级政府、部门或组织名义制定或转发的所有文件。
(二)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下属机构(指二级局)制定的所有文件。
二、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月25日至2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所属委局、乡镇政府制定或转发的所有文件进行检查;市政府所属委局、驻津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所有文件进行检查。自查的重点是:所有文件中哪些是内部文件,哪些是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备案的文件,分清类别。
(二)报送备案文件和总结阶段(3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所属委局、驻津单位对经审查确定应当向市政府备案的文件,要在规定期限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并附目录),同时报送自查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文件数、已经备案的文件数、内部文件数、应备而未备的文件数及处理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三、工作分工
(一)各级政府、部门及组织的办公(综合、秘书)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备案检查工作,将列入检查范围的文件,提供给本单位法制机构。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属于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要对文件作出已经检查的标记,以备互查或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首长负责制,分级做好备案检查工作。办公机构、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改。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把关工作。凡应当在《天津政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登记后,制定机关方可在《天津政报》上公布。应当在区县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向群众公布的,必须经本区县政府法制办初审登记后,制定机关方可公布。
(三)本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自2月25日起至3月10日结束。自查期间,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互查和重点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在3月10日前,将自查的书面工作总结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市政府法制办将情况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今后每月1日至10日为上一个月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检查时间,11日至15日为报送检查结果时间。报送情况将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年度依法行政的积分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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