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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9]29号
  • 【发布日期】1999-04-09
  • 【生效日期】199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1999〕29号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为不影响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我省近期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前提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正式审批和年度用地计划未正式下达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应以经过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用地指标的预安排不得突破上报计划数的1/2,并在上报用地请示中出具本地年度用地计划的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要求,认真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范围
在年度用地计划下达前,下列项目可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用地:①不属于“冻结”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搬迁、移民、救灾等)。②投资拉动项目(国家确定的6个方面投资建设项目)。③城市规划区外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三、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权限
建设占用土地为农用地的,按《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涉及征用土地的,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其中,划拨土地的,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改制中土地估价确认和资产处置方案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发布)执行。改变用途的项目用地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使用集体土地(主要指乡镇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原则上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收回国有土地可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收回集体土地可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建设用地报批的程序
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严格按《条例》 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
定执行。

五、关于建设用地报件的要求
规划区内用地应按规定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规划区外用地,除报上述三个方案和一个说明书外,还须上报供地方案。具体内容要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2号令发布)。

六、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各地可在《 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最低和最高限之间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仍按原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等费用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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