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8-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皖政办〔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及时限
非公有制经济考核评价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考核评价时限为每年1次。
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性、导向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从以下4个方面选择指标形成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模态势。包括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6个指标。
(二)质量效益。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量资本产出率、非公有制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数、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国家免检产品、非公有制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额占全部出口总额比重和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10个指标。
(三)基础实力。包括每10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户数、每10万人拥有个体户户数、每10万人拥有港澳台和外商企业户数、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个体户户均资金5个指标。
(四)发展环境。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对发展环境满意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领导及工作落实情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情况、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和担保体系建设情况4个定性指标。
三、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对指标体系中的21个定量指标,先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得分,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计算各指标的总得分;对4个定性指标直接计分。最后依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非公有制经济考核评价的位次。
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来源及质量监控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审核、提供,定性考核的发展环境方面的政策文件和证明材料由各市负责提供。各市、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数据的质量监控部门,其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报送考核评价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及有关部门的查询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统计、工商、财政、税务、质监、专利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测算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由省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附件:1.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规模态势
1.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指按常住人口平均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年均常住人口
年均常住人口=(年初常住人口+年末常住人口)/2
2.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非公有制经济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4.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
指非公有制工业创造的增加值。
5.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非公有制工业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可比价格计算。以公式表示就是:
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100%
6.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二、质量效益
7.非公有制经济增量资本产出率
增量资本产出率是反映投资效率的经济指标。表示每增加1元的增加值需要投资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增量资本产出率=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增加量/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加量×100%
8.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9.非公有制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
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是指用于研究和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本体系采用非公有制企业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来评价各地非公有制企业科技投入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企业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非公有制企业R&D经费支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0%
10.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个数。
11.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个数。
12.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国家免检产品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国家免检产品个数。
13.非公有制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授权专利个数。
14.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非公有制经济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全部税收×100%
15.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是指非公有制经济报告期税收比基期税收增长的相对程度,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基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基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100%
附件3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指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