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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2]43号
  • 【发布日期】1992-06-28
  • 【生效日期】1992-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

(1992年6月28日皖政〔1992〕43号)

建国以来,我省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殡葬工作体系。但是,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旧的丧葬习俗盛行,每年有20多万具尸体具棺土葬,占用耕地4000多亩。浪费木材10多万立方米,致使我省平均火化率一直在10%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全国平均34%的水平。乱葬乱埋、铺张浪费和一些地方借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现象已成一种社会公害,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去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中发〔1991〕12号),今年2月,安徽省委也发出了《关于党政干部和共产党员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皖发〔1992〕5号)。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安徽省委上述通知精神,迅速改变我省殡葬工作的落后状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殡葬改革工作的地方行政法规,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提高火化率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2至3年内,县级以上城镇火化率都要达到马鞍山、芜湖市(不含所带县)90%以上的水平,农村的火化率要达到35%以上。使全省的平均火化率在“八五”期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殡葬改革是一件涉及千家万户、移风易俗的大事。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近期内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集中宣传,造成一个有利于殡改工作顺利开展的环境和气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破除丧葬陋习,节俭文明办丧事在殡葬改革中作出表率。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火化率任务。公安、司法、计划、财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卫生、土地、物价、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配合民政部门搞好殡改工作。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提高火化率作为殡葬改革的中心任务。自今年9月1日起,在火化区死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工人,除个别经上级政府批准按照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一律实行火葬。从1993年起,此项规定适用于火化区内所有死亡人员,坚决禁止在火化区内实行土葬。一切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

四、切实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对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要坚决取缔。在火化区内,禁止土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近期内,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五、殡葬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主管部门要下放权力,扩大殡葬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殡葬事业单位要改革内部分配和劳动、人事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对殡仪馆要加强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目前仍然亏损的殡仪馆,要采取措施限期扭转亏损,到期后仍未扭亏的,不再给予补贴。同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对殡葬事业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在土葬改革区内,应规划建立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县一级的经营性公墓应在1993年底建成,农村的公益性公墓要在“八五”期内建成,以集中安葬死亡遗体,逐步克服乱埋乱葬的现象。目前尚未建立公墓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要学习蚌埠市的经验,在农闲季节,结合农田基本建设,有组织地抓好平坟还田工作,限期平除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耕地中的全部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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