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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 发挥分配激励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人[1999]53号
  • 【发布日期】1999-05-20
  • 【生效日期】1999-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 发挥分配激励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
发挥分配激励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9〕53号)

现将《关于深化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分配激励作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
关于深化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
改革进一步发挥分配激励作用的意见

为营造本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用人环境,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事业单位的自主分配权。单位在主管部门调控的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自主制定本单位的分配办法。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单位应主要按岗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

三、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单位内部分配应向作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倾斜,给予其优厚的工资待遇。

四、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充分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和地位。

五、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档案中记入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介绍工资和计发退休费。

六、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内部分配应同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体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

八、发挥工资总量的激励作用。对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或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件和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十、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委、办、局人事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宏观调控、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以保证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十一、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机关所属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类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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