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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沪府发[1988]57号
  • 【发布日期】1988-08-24
  • 【生效日期】1988-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1988〕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
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件可登报)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
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发展本市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支援乡镇企业,可以采取单位或集体创办、联营、承包、租赁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式;也可以采用个人辞职、业余兼职、留职停薪、借调和大中专毕业生应聘等方式。
在上海市人事局核定指标内,经县人事局批准,乡镇企业可以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为乡镇企业服务,须经单位同意。单位可按合同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其报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
留职停薪或借调人员可参加原单位的工资调整,调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有关部门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中,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原单位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原单位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城镇户口的(包括在郊县的市属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工作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志愿到乡镇企业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入学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市区;是郊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城镇;是农村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可在该乡镇工业公司登记为集体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户口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允许流动。属于市区户口的,可向市、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交流;属于郊县户口的(包括原在郊县的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工作的),可向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交流。以上人员待业期间,由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发放待业金。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包括业余兼职)涉及到原单位技术成果的,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88〕4号)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集体所在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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