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加快改革, 扩大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加快改革,
扩大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2年7月2日)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1、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指定专门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处,只要有利于我省经济建设,都应准予综合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需要增加经营项目的,可以直接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申请超范围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计划管理商品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进行经营。
2、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将生产车间、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改为独立对外的分厂、分公司的,依法及时为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及时办理核转手续。
3、企业组织富余人员通过多种渠道筹资集资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可根据其资金来源,分别按全民、联营、集体性质注册。
4、对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因生产计划调整,或品种规格不对路,或者库存积压的,可以进入生产资料市场销售。企业进行原材料调剂与串换,不需办理一次性经销手续。
允许行业物资供销机构跨系统经营。支持和鼓励中央部属物资供销企业,将富余的重要生产资料面向社会销售。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工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证件外,其他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文书,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发照的依据。
6、积极指导企业强化经济合同观念,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对企业间清理合同债务的抵债商品,可以委托商业企业代销,也可以自行销售。
7、对于企业联合组建的集团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登记。在核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时,应适当予以放宽。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股份制,应给予大力支持,并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二、大力发展城乡集体企业
8、积极鼓励个人集资兴办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个人集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留有公共积累的,可以核定为集体性质。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9、凡实行放开经营的商品,都允许集体企业经营。对具备经营条件的集体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准许经营部分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专卖商品。
10、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集体企业,资金暂时达不到规定数额的,经具备担保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的担保,予以登记。
11、支持供销合作社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网点,发挥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作用。
三、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2、积极吸引外国(地区)企业和经济组织,来陕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来陕西设立经营性机构和联络机构,以拓宽外商经营联络渠道。
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与外商共同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13、国营、集体企业人员和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本人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原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应予办理登记。
14、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的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从事批发或零售。对由国家指定单位收购的农副产品、林特产品,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贩运。鼓励个体工商户组织本省产品参与边境地区贸易活动。
15、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推销产品;对为大中型企业推销积压产品的,经县级工商局同意,可不受经营范围限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资源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参股经营或独资经营。
16、对生产经营效益好,产品获国家、部、省优称号或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经省或地市工商局核准,可以在企业名称前分别冠以“陕西省”字样或地市行政区划名称。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
17、政府序列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组建公司的,应及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登记条件,适当放宽。
18、行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脱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要与机关的管理权力相分离。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督管理机关兴办经济实体的从严控制。文教、农经、社团组织等事业单位办经济实体的予以放开。
19、积极支持农技、农机、水利水保、植保畜牧、气象等事业单位,大力兴办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经济实体。凡放开的商品都允许经营,使之能够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供销社和农技、植保部门自办或与乡村联办、联营的综合经营服务部(站)、庄稼医院,按下伸经营网点或联合体注册登记。
五、积极培育完善市场体系,进一步搞活流通
2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安排下,多方集资,加快建设有地方特色的较大规模、较高层次、较强辐射能力的工业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
国营企业要求进入市场的,优先办理手续,优先安排摊位,优先提供服务。支持工业企业和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其它单位利用闲置场地、库房等开办市场,参与举办名优产品展销会、订货会,扩大销售渠道。凡工业、国有商业自办的各类市场,在税费上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兴办的市场同等对待,工商管理部门只收取管理费,摊位费,由自办单位收取。
21、积极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各地市工商局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组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参与有关部门兴办科技、信息、房地产、资金、劳务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本着产区和山上管好,山下和非产区放开的原则,开放木材市场。
22、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兴办各种设备租赁、转让市场,废旧金属、旧机动车辆、废旧物品市场和假日市场。
23、积极指导国营集体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正确运用商标开拓市场。鼓励企业为名优产品、创汇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支持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并积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24、指导企业运用广告宣传产品,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支持企业利用路牌、广播等各种形式,扩大广告宣传,开拓市场。放宽广告经营单位的限制,积极发展广告事业,对申请广告设计制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条件的,准予经营。
六、加强监督管理,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5、坚决打破地区封锁。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检查。
26、省工商局确定的免检企业,未经批准,地、市、县(区)工商局不得擅自进入检查;擅自检查被视同非法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报请主管机关对擅自检查的人员进行查处。
27、要持续不断地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劣质商品和非法出版物等违法活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由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延伸,断源截流,保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8、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初次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要区别对待,从宽处理;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中,要慎重使用暂停支付银行存款、强行划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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