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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乡市帮扶城镇弱势群体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新乡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乡市帮扶城镇弱势群体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新乡市帮扶城镇弱势群体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城镇弱势群体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乡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改办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城镇弱势群体廉租住房工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各区政府及下属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向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含),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含无房户),即向“双困户”发放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配租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改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每年公布一次;租金补贴方式按配租面积标准采取差额补贴(未达标户)和定额补贴(无房户)两种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设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城镇廉租住房基金"专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专用资金;

(三)市住房委员会(原房改领导小组)在银行开设的"单位房改售房收入"的增值收益;

(四)通过旧城区改造,按照国家和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一批商品住宅销售后,产生的销售利润及利息。

“城镇廉租住房基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改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租金补贴、筹集配租房源及廉租住房维修、管理费用的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配租的住房房源,主要利用现有的旧的普通住房,原则上不再新建廉租住房。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由住房价值保障取代实物保障,实现住房保障货币化、市场化。具体解决渠道为:

(一)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由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原市直单位遗留下的办公用房进行改造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发放租金补贴由“双困户”直接到市场租房;

(七)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少量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含)连续6个月以上;

2.人均居住面积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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