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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8-20
  • 【生效日期】1992-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

(1992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省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本省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 开发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鼓励兴办产品 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鼓励国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企业、科研机构。

在开发区内,允许投资者兴办商业贸易、房地产业、信息咨询业以及其他国家 和本省鼓励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方式,参照国家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管理方式。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予的 职权。

第六条 在开发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位于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的省级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率按百分之 二十四征收,下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列支全部 返还;第六年开始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列支 返还百分之五十。其中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 产品出口企业,从第六年起仍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从 第六年起继续延长三年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类企业纳税后 由开发区财政列支返还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的减免,按《河北省外 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执行。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头三年出现亏损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当 年工商统一税予以弥补。

第八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免征场地使用费,投产后五年内按 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征收。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继续 免征场地使用费。

第九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跨银行或异地开立 外币帐户,多渠道筹措融通资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内销部分经 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允许境 内收取外币现钞或外汇兑换券。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限制。外 汇平衡或其它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以购买国内除国家统一经营和受出口配额、 许可证限制以外的商品出口。除国家专营或有规定的外,收购省内产品内销原则上 不予限制。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可以自主招收、解雇工 人和聘用、解聘管理人员;除中方职工的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统 一规定执行外,可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除国家规定外的产品价格。 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护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 方人员的出国费用标准,由企业董事会制定。

第十一条 允许外商聘请国内亲友在其投资兴建的企业就业,并允许安排适当 数量亲属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直接投资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可 安排一人;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两人;二百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三到五人。随 其投资额增长,可依比例增加农转非人数。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国内外自行招聘各类人才,不再履行报批 手续;开发区所需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实行计划单列。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省管审批范围内项目,对一般投资项目 的审批在十五天内办完所有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的优惠政策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省以吸引外商、台商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外商投资区、台商投资区,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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