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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3]19号
  • 【发布日期】1993-01-20
  • 【生效日期】1993-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3年1月20日昆政发〔199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市以上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以后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市以上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以后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二)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考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认真办理和积极落实各项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监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复落实工作;
(三)协调处理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承办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领导,结合日常业务,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并列入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进行书面或当面答复。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国、省、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县区人大和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后答复;突出的重要问题专题研究后答复;一般性问题及时研究后答复。要求做到:
(一)对应该而又可能解决的,抓紧办理和组织落实,并及时答复。
(二)因条件限制,只能结合本部门工作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逐步解决。
(三)对不能解决的和难予采纳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地解释说明实际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办理人员,办理人员要求相对固定。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承办和督办制度。做到及时办理不积压、抓紧落实不拖延,说明情况不推诿,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件,须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按规定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和内容复杂的建议、提案,须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或走访建议人、提案人后,再作答复。

第九条 办理工作必须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具体应做到:
(一)建议和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凡难度大,在要求时限内确实难以办完的,可先向交办部门和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三)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说明理由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办理。
(四)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凡是不符合办理原则和要求的,应退回重办。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交办。对全国和省、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采取在“两会”期间组织现场交办、会后交办和由交办部门按规定发函交办相结合的办法。
县(区)人大代表、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无法承办,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区)人大和政协可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转交办理的意见,参照本规定办理。
建议和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联系和研究后,负责按规定起草答复意见上报。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研究,并负责写出本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
建议和提案,不得交由提出该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本人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各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和人员,办理情况按规定格式起草答复件,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发后打印上报答复,并按答复意见抓紧落实。

第十三条 督办。承办部门和交办部门应通过督办、催办、不定期通报和组织承办部门与代表或委员协商对话等方式督促办理。

第十四条 审查。对办理情况的书面答复,具体承办人员要认真核实情况,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发,编文号并正式打印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答复。答复分为面复,书面答复、续复等形式。
面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代会和政协全会期间或会后现场办理。
对全国和省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的书面答复意见,由承办部门一式四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或修改后统一答复。
对市人大、市政协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部门一式四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以承办部门名义答复。
对县(区)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部门一式两份直接报送交办部门,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一份。
续复。凡需重新答复的建议和提案,由承办部门按本条第三、四、五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时,必须附上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的《征求意见表》,注明承办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意或要求重办的,由承办部门按照续复的规定办理。
各承办单位在报送答复意见时,应根据办理情况,在答复件(一份)的右上角分别标明A、B、C、D符号。A类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部分解决的;B类表示所提问题暂未解决,但已列入本部门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解决的;C类表示所提问题因多种原因无法解决的;D类表示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查办。承办部门办理答复后要不定期自查落实情况。对重要的问题,交办部门可约请代表和委员到承办部门检查落实情况,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总结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和政协报告办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在当年办复工作完毕以后,要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总结办理工作,并向交办部门上报书面简要总结。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应主动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联系,采用信函、走访、座谈、现场办公等方式,汇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促进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办事机构在承办建议和提案时,应从全局工作出发,加强协作,认真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或上交矛盾。需要向市政府请示的问题,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专题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办复意见代替应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也不得以应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意见。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作实行年度奖惩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单位或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重视,有领导分管,具体经办人员落实的;
(二)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时限办复或提前办复完毕的;
(三)办复后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加以落实的;
(四)代表、委员在反馈意见中提出表扬和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处理:
(一)对办理建议、提案不重视,承办制度不健全,领导责任不明确,具体办理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复质量差,马虎了事,草率答复,两次以上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承办部门表示采纳的建议、提案,办复后无特殊原因而未予落实的;
(四)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以至贻误办理工作和落实应办事项的;
(五)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办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原昆政发〔1989〕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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