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琼府办[200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四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二、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海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按照其经营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省政府对中外航空企业开通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的亏损航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四、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货站、货仓,按照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全额给予补贴。
五、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六、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基地航空公司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旅客、货物,在国内航段给予同比航线10~20%的运价优惠;海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仓储企业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货物,给予仓储收费优惠20%。
七、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省政府对从海南口岸中转出入境货物的企业,按照中转货物数量给予免费岛内旅游、度假的奖励。
八、自2004年1月1日起,注册成立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九、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设立的境外地区航空企业常驻机构,可比照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享受海南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十、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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