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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 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办字[2000]17号
  • 【发布日期】2000-03-03
  • 【生效日期】2000-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 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
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0〕17号2000年3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停的范围和进度
(一)按国家规定时限立即关停以下小火电机组: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以大代小)项目中已明确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且服役期满20年的凝汽式机组。
2000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低压和中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二)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合同签订的运营期限逐步予以关停。对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建设的小火电机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4号文件下发以前新改制为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属关停范围的,应按规定时限关停。
(三)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在关停之列。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但实际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常规燃煤燃油机组的关停范围,按规定限期关停。对目前未能完全但已基本符合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条件的小火电机组,可视情况给予1年以内(从下达整改通知开始)的整改期,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关停。对隐瞒真实情况,假冒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之名逃避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备电厂一般是“指不实行独立核算”其发电量是自发自用,并网不上网(指不向电网送电量)的电厂。这类电厂中属于纯凝汽式的燃煤燃油机组,电网供电条件又比较好,一般应按规定时限关停;对其他自备电厂,根据所属工厂生产工艺情况、自备电厂机组类型、投产时间、运行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关停时限。
(五)所有被保留继续运行的小火电机组都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尚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电厂,要按照政府制定的达标规划,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下达停产通知。

二、关停计划及实施
(一)关停计划体现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负责并做最后裁定,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
(二)制订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实施。
(三)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级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下同)等有关部门在2000年上半年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进行核查和确认(具体技术指标的检测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规程等另行下发),确认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备案。被确认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机组由省经贸委颁发合格证书。
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行以热定电,严禁纯凝汽发电,并应符合下列指标:电厂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平均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大于50%。
综合利用机组是指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以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资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工程。其中燃用煤矸石电厂其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每千克应不大于12550千焦(每千克3000大卡)。燃用高硫煤矸石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小火电机组的技术检测,按省有关规定收费,由被检测单位支付。
(四)在完成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认定的基础上,制定我省2000至2003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由省经贸委对关停机组发布关停通告,省级电力公司对关停机组实行解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关停电厂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物价部门对确定关停电厂核销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各市经贸委对关停机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以下特殊情况,关停时限可以在原关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但必须由市经贸委严格把关提出报告,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1.地处边远地区、孤立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后对当地(企业)电力正常供应有影响的。
2.一厂多机的,属于被关停的机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里分期分机逐步关停。

三、对拟建和在建以及运行小火电机组的管理
(一)强化小火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关停小火电机组期间,所有新建小火电机组的审批应首先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再按原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纯凝汽式的常规燃煤燃油小机组一律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自备电厂不准批准建设,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自备热电厂。
(三)对在建的小火电机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清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及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火电机组,审批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不予并网,不予核准电价,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四)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不得纯凝汽发电,电网经营企业不应规定其利用小时数;综合利用机组的调峰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应严格控制发电量,属于省网调度的机组其利用小时数由省经贸委会同电网经营企业研究制定,属于市、县调度的机组由市经贸委会同各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调度机构以此确定调度曲线。
(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必须燃用含硫小于1%的燃料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六)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加强监管。由各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区域内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参数的检查和统计,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这些机组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30%,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控制发电量。逾期仍不合格,收回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合格证书,并按常规机组予以关停。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项目,在立项和并网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做好有关配套工作,为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做好发电量计划和电力电量调度平衡工作,切实保证小火电关停地区和企业的电力正常供应。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带来的用电缺口,由各市经贸委、三电办于每年12月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保障生活,保持稳定”的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电厂应优先招聘关停机组的下岗分流人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监督落实。
(三)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热电联产改造或综合利用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其替代机组的债务。
(四)经贸委、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由电网大机组代发电量偿还被关停小火电机组债务和解决人员安置费用的办法。
(五)实行小火电机组关停与改造相结合。在小火电机组改造中,应优先选择“以大代小”替代改造,并原则上实行“先停后改”。进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改造的,要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常规燃煤机组改造为循环硫化床机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改造价值:单机容量原则上达到5万千瓦;机组类型为高温高压;改造后的机组符合环保要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改造项目都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或冀北电力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闭。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一)为加强对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了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比较多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各市经贸委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展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向国家经贸委和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关停计划执行情况。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关停情况,对关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关停计划的地方、单位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关停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个人将予以表彰。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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