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为了加快我省改革开放步伐,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发展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加强土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一)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行政区域内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漯河市、商丘地区行政区域内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七百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千五百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内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二百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要把这一基本国策贯彻始终做到既适应本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节约和合理用地。在审批建设征用土地时,要严格审查,慎重决策,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对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高产稳产农田,应该做到不占或少占。要严禁土地的浪费,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的管理。开发成片土地,特别是大片出让土地,应作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预测,严格遵守国家垄断国有土地出让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政策,做到成片规划,成片开发,分块出让。加强地价管理,正确运用级差地租,参照土地市场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作为审批和出让土地的依据。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成片开发土地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对成片开发的土地,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各项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禁止擅自下放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审批权限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土地的应及时纠正或者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工作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本决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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