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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鹰潭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2
  • 【生效日期】2003-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 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

第七条 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

第八条 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按规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沟,其相关附属设施应设置在庭院或室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对进入居住小区和住户的分线应按设计规范统一安装。

第十一条 临街(含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灯箱、招牌、路牌)的设置,其位置规格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并制作设计效果图,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道路绿带、街头绿地、沿街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并按规划设计实施。沿街规划设置围墙,必须透空、透绿。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立面的建设以及装饰美化、亮化工程,经建设、规划、房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在建的临街建筑物,其立面设计与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重新报审,进行调整;已建成的临街建筑物,与本规定不符的,应逐步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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