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委《关于明确 托幼事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委《关于明确
托幼事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的请示》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津政发〔1992〕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卫委《关于明确托幼事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明确托幼事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的请示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市幼儿教育事业,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托幼工作的职责分工及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建议撤销天津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市托幼办公室继续保留,经费渠道不变,该办公室对内为市教育卫生委员会托幼处。
二、各有关部门对托幼工作的职责分工建议为:
市教育卫生委员会负责遵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托幼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托幼工作的地方行政规章;研究、协调有关托幼事业政策;综合编制托幼事业发展规划;会同市教育局、卫生局督促检查各区、县、局托幼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托幼办公室负责。
市教育局对全市各类幼儿园和托幼混合园实行业务领导,贯彻教育方针,提高保教质量;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含混合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性幼儿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市卫生局对全市各类托儿所(保育院)实行业务领导,对全市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培养和训练托儿所所长、托幼园所保健员、保育员、炊管人员,建立所长、保健员、保育员、炊管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性托儿所;指导先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市计委负责将托幼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托幼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市劳动局、人事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我市托幼园所工作人员的有关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市建委、规划局负责统一规划与居民人口相适应的托幼园所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托幼园所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各委局对本系统园所的人事、经费、园舍、设备等日常行政工作进行管理。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督促本系统园所接受所在区、县教育、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托幼工作的领导,要负责综合编制本地区托幼事业的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幼园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园所进行登记注册和分级评估,督促、检查各街(乡)托幼工作的开展,积极推动本地区托幼事业的发展,日常工作由区(县)托幼办公室负责。
四、托幼事业涉及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参与。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由市教育卫生委员会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