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湘政发〔1997〕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一把手要按照《 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主管审计工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研究审计工作,帮助审计机关解决实际困难。要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为审计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审计机关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 审计法》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审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和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纪教育,搞好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徇私枉法、隐瞒重大违纪事实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并组织审计执法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
三、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切实安排好各项审计工作。除完成经常性审计项目外,要突出重点: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开展专项审计;对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掌管国家资金的部门、单位要严格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开展审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亦应开展审计;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各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作如下处理:一是责令限期执行;二是责令交出有关资产;三是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四是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五是通知开户银行依法从其银行存款中扣划。此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严格审计执法。审计机关是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无正当理由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除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监察部门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开户银行要根据审计部门通知扣划有关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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