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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单位】80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10-30
  • 【生效日期】1992-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的责任,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参与赌博,发现赌博活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赌博活动。对于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八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员通风报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具有和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威胁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他人赌博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检举或者制止赌博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并详细登记,经被罚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必须全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充公安人员查禁赌博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均指参赌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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