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 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税三字[1990]313号
  • 【发布日期】1990-05-04
  • 【生效日期】1990-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 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
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313号)




房山、门头沟、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办法征收,暂不变动。

2、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3、对新增设的办事处及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其征税范围,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准。

4、对新设置的建制镇,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包括亏损或税后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

5、变动后的镇、办事处范围内的企业1990年仍按原办法征收所得税。

1990年5月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