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 民兵以劳养武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
民兵以劳养武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3年3月8日桂政发〔1993〕17号)
人武系统兴办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提高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整体战斗力的重要措施,是民兵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有效形式。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振兴我区经济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有着重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兴办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现对实行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作为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人民武装部,兴办的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应纳入军办企业管理体系,在税收上,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原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所得税按全额利润计算税额减半征收至一九九五年止。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可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新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业务的,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其余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仍有困难的,由纳税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准后可给予一年内减免税照顾。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人武部门协作或联营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出口产品占总产值40%以上的,投产后三年内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
二、多渠道解决筹措资金和征用土地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要把发展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资金纳入当地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扶持。同时,可采取引进资金、以劳带资、入股集资和人武部门内部融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兴办(或承包)以劳养武林场和果园、种植基地,每年可从自治区林业、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经营资金,兴办企业性质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每年可从乡镇企业周转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经营资金。贫困地区还可以由人武部门报请金融部门和贫困地区开发办审批一定比例的扶贫贴息贷款、发展基金作经营资金。
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所需使用土地的解决办法:(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向农、林场承包土地;如开发国有荒地,须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可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农村农业集体生产单位协商以借、租等方式解决用地问题。
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军办企业“三证”发放手续
(一)新办的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必须经上一级人武部门审查,以军办企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核,持审核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新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定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审定。
(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上一级人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凡具备以劳养武办经济实体的,应参照军办企业发放“三证”。
四、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
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作为富民强兵的经济组织,必须以兴办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主,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和限制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实行专营商品的范围之外,可以发展多种经营,但必须严禁从事纯经商活动。允许经营国家和自治区统管以外的矿产品;允许经营已经放开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允许经营自己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推销自产产品(包括竹、木制品);允许相互调剂原材料的余缺,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向系统外串换和销售;允许自行购买农副产品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或者自行与生产基地挂钩或自己创办原材料生产基地;边境地区人武部门组织民兵经批准可参与边境贸易。
五、加强管理,依法经营
(一)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武装部,经营承包者是退伍军人、民兵干部或民兵。
(二)从业人员应成建制使用民兵,优先照顾退伍军人和烈军属、贫困户中的民兵。根据生产需要,可以招聘技术、管理人员。
(三)坚持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吸收乡镇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收益应单列户头,经费开支由人武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不得转借帐号和随意开支。
(五)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开展正常活动所需业务费用,可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列入成本。
(六)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并可按工资总额在税前提取10%作为劳保基金,计入成本,用于职工劳动保险。
(七)生产经营所得收益,除上缴税金、偿还贷款和留足必要的再生产资金和福利基金外,主要用于补助民兵教育训练和其它活动经费不足及民兵工作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六、积极扶持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发展
经济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办)、经济开发办、财政、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项目、技术、产供销等方面,积极扶持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发展。
金融部门要根据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发展需要,按照信贷政策,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和设备贷款支持,贫困地区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经当地金融机构和开发办共同审查,对符合信贷原则的,可以发放扶贫贴息贷款。
人武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决策,采取有力措施搞好人才、技术培训,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搞好项目选定和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以及疏通产供销渠道。
各级计划、物资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纳入经济建设计划,在生产安排和物资供销、运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生产新产品、名优产品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生产所需部分原材料、能源,要给予适当照顾。
以劳养武林场所生产的木材,在砍伐指标内,允许自己加工40-60%(具体比例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由森工部门按收购价不加环节费调拨,也可以自行就地销售。如不加工,可由森工部门收购代销,按经营每立方米的平均利润计算返还。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摊派费用。需要收取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市场管理费,必须执行《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只能在集市,不得任意扩大收取范围;需要收取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矿产资源监督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建立发展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激励机制
(一)对经济效益显著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每年给予奖励或表彰。
(二)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升级、产品创优、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验收、评比奖励等应与乡镇企业一视同仁,由人武部门与经济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
(三)对扶持和帮助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的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武部门另行制定。
八、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也适合于村民兵营的小型以劳养武的经济实体开发和预备役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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